威廉希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长理工教字〔2007〕22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为加快公司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的步伐,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员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学校决定在公司现有的实验室基础上,评审建立若干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为下一步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建设目标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员工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员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公司的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公司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建设内容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员工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应具有:
(一)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
各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理念应与学校的整体教学理念相吻合,实验教学理念与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员工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员工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员工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三)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各个院(系)及各实验中心应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在学校政策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员工自主学习的需要。
(五)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六)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员工学习和提高员工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员工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七)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员工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八)鲜明的特色
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各个院(系)的特点,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鲜明。
三、评审要求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
威廉希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评审的总体原则为: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工作的总体部署,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采取申报评审、建设改革、评估验收的方式进行。由学院先行建设并选优推荐,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学院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授予“威廉希尔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评审范围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面向全校各个院(系),其建设主体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等不同类型的实验教学中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申报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为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2.申报程序:申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院(系)要首先按照申报标准进行建设,由院(系)牵头进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原则上各院(系)应自评合格后向学校正式提出申报申请。申报的院(系)及实验中心应认真填写《威廉希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校教务处审查确认。教务处将根据各院(系)及实验中心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从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
3.申报材料:
(1)实验中心介绍视频文件;
(2)《威廉希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一式2份;
(3)院(系)和实验教学中心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每个文件分别制成1个PDF文件;
(4)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案例不超过3个,每个案例分别制成不超过15分钟的ASF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
(5)典型自编教材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每种教材分别制成1个PDF文件;
(6)典型多媒体课件及其简介。课件要求可在浏览器环境播放,课件简介制成1个WORD文档;
(7)其它材料。
(四)评审方式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采用现场考察和会议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评审的工作流程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评审工作采用项目管理机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建立校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关规定和评审标准。
2.教务处颁布示范中心评审通知并下发到各个院(系),进行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动员和宣传工作。
3.各院(系)成立建设小组,实验中心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院(系)建设小组。
4.院(系)组织对申报的中心进行自评并上报教务处实验实习科。
5.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院(系)上报的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及最终的答辩评议。
6.教务处公布评审结果。
7.各实验中心根据评审标准进一步加强建设。
8.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要求,向省教育厅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审。
五、组织管理
为了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和规范地进行,成立威廉希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评审专家组。由教务处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其它相关的部门参与进行管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一)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
1.学校针对不同学科和专业实验中心的申请,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专家组,负责相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工作,并对下一阶段参加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进行指导,教务处实验实习科承担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2.各院(系)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评审,建设评审小组成员应由院(系)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及相关的建设人员组成。
(二)校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和不断完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编发有关文件和通知。
2.组织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专家组,协同各院(系)对申报的实验中心进行评审及检查等。
(三)校级专家组职责
1.负责对参加评审的实验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和最终的答辩评议工作。
2.负责对通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的相关实验中心进行阶段性检查工作。
3.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标准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对申请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中心进行指导工作。
(四)院(系)级建设小组职责
1.建设和组织申报本院(系)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检查、监督和自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情况。
3.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资金支持
对于评为校级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学校将投入资金重点建设,支持其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建设时间计划为2年,建设期间,若校级示范中心申报成功省级示范中心或国家级示范中心,则视为校级示范中心验收合格。
集团积极鼓励验收合格的校级示范中心参加省级示范中心和国家级示范中心的申报,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示范中心的实验室将获得学校资金支持。
公司负责各示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示范中心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学校将投入一定的运行管理经费。
资金类别 |
示范中心等级 |
支持金额(万元) |
备注 |
建设资金 |
校级示范中心 |
10 |
两年 |
省级示范中心 |
20 |
||
国家级示范中心 |
50 |
||
运行管理经费 |
校级示范中心 |
3 |
每年 |
省级示范中心 |
5 |
||
国家级示范中心 |
10 |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