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一、 未经系主任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二、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三、 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10-80%。
四、 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吹风机、电风扇、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
五、 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100%。
六、 员工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