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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2018-06-07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一、 未经系主任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100%。

二、 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30-80%。

三、 因公借用或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物当时折旧价值的10-80%。

四、 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放像机、吹风机、电风扇、吸尘器等生活物品非因公携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

五、 因仪器负责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的1-100%。

六、 员工因不认真学习实验内容,不按程序操作,或没经教师允许而动手做实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情节轻重,损坏程度赔偿损坏值的1-100%。


联系方式
电话:0431-85582246(学院办公室)
电话:0431-85582874(研究生秘书办公室)
电话:0431-85582875(中英合作办学办公室)
E-MAIL:gdgc@c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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